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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破酒店业职业打假人的惯用伎俩

     “职业打假人”(Professional extortioner for fraud fighting)是指一种职业,指以赚钱为目的打假,明知商品有问题故意大量买入然后通过打假要求商家支付赔偿的行为。

 

识破酒店业职业打假人的惯用伎俩

职业打假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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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条“退一赔一”的规定很快造就了一大批职业打假人。

1995年,22岁的王海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时间获赔偿金8000元。随后,全国各省市职业打假人不断涌现。在一些人眼里,他们是“英雄”,但一些官员和商家却视他们为“刁民”。

20多年过去了,在争议声中,这批职业打假人有的偃旗息鼓、退出江湖,有的仍然单枪匹马、孤军奋战,还有的则合纵连横,成立了专业公司谋求转型。

 

国家最高法院:不支持职业打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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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电商业内,对“职业差评师”、“职业退货师”这些称谓肯定不陌生,对于酒店业的同行门来说,听到“职业打假人”又重现江湖的消息则会神经紧张。好在这几天,让商家们可以缓一口气了。因为国家最高院在回复工商总局意见中首次表态:将“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其中还指出,一些职业打假行为“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我们不支持这种以恶惩恶,饮鸩止渴的治理模式。”

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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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送审稿)》。送审稿明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牟利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不适用于本条例。”结合此案,省城多名律师认为,“职业打假人”购买商品的行为并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或将难以获得消法保护。《实施条例》中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进行了界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条例保护,但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营利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不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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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失败案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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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槟标签上的中文成分标识错把亚硫酸盐译成亚硝酸盐,一名职业打假人明知道标签存在瑕疵,陆续买了11瓶某品牌香槟,要求香槟销售企业返还5071元购物款,并承担10倍赔偿责任。2017年6月,合肥高新区法院审结了这起产品责任纠纷索赔案,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销售企业提出的高额赔偿。(消息来源:http://news.wehefei.com/system/2017/08/11/011083416.shtml )
打假失败案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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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2月13日下午的一起死亡事件,令打假界震惊。打假人黄立荣受雇调查紫禁城国医馆老板赵君,在进行偷拍、监视时,被调查对象发现并被殴打致死,又被抛尸到北京医院附近。警方确认,这是北京首例民间调查者在偷拍活动中死于非命的案件。
打假失败案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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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29日,北京职业打假人张秋雷在一超市购得两瓶无中文标识的进口红酒、一份没有有机证明的有机鸡蛋及一袋疑似篡改日期的海参产品。通州区食药监局工作人员赶到超市取证。取证结束后,食药监局工作人员率先离开,张秋雷还没踏出超市门就被3名男子拿着棍子拦下来。“当时一下子被打到头上,躺在地上头昏眼花,甚至没有看清楚对方的样子。”直到有目击者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张秋雷才得以获救。送医后,张秋雷头部缝了40余针,身上多处骨折,左腿肌腱断裂。
打假失败案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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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中旬,黑龙江省明水县货车司机李海峰食用某“诱辣牛肉面”后出现腹痛腹泻症状,他发现所购买的方便面已过期将近一年,随后他向今麦郎“惩罚性”索赔450万元。2015年11月4日,李海峰被控敲诈勒索罪,隆尧县法院于当年12月18日做出一审判决: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李海峰有期徒刑8年6个月。
打假失败案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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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李兵在百盛购物中心太阳宫店超市购买了过期黄油,起诉索赔1000元。李兵告诉记者,他买到假货交钱后,收银员在小票上盖上“购物时已确认商品未过保质期”的印章。李兵觉得气愤,就将印章部分撕掉了。后来,李兵拿着证据起诉至朝阳法院。最终,朝阳法院对此案做出判决,支持李兵全部诉讼请求。但对其裁剪小票的行为,认定其有篡改证据,对其做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赢了官司却倒赔2000元

 

 

 

酒店行业职业打假人惯用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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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是在消费品领域中通过“知假买假”获取经济利益的一批人。他们一般都具备相当纯熟的法律知识,熟稔行政、司法程序,并且在长期“打假”的过程中,善于利用法律规则,形成了一系列标准化、规范化的“打假”模式。对于酒店行业而言,容易被职业打假人盯上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口食品和酒水、国家明文规定的菜品或饮料中不可添加的药材、营业执照上没有标明的可生产加工的菜品或饮品、营改增后不恰当的税费征收、网站或线上宣传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有差别的房间布置、食品加工人员的操作方法、酒店基本些部门的工作流程等。以进口酒水或食品为例,职业打假人的打假步骤往下:

 

识破酒店业职业打假人的惯用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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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是发现问题商品:先在酒店内寻找有可能存在质量问题的进口食品和酒水,通常是标签制作错误或无中文标识的进口食品和酒水,然后直接购买相当的数量,以确保一旦索赔成功能够获得丰厚的回报。最初,打假人还坚持先民事、后行政,两条腿走路的原则,以期获得最大的利益。

 

识破酒店业职业打假人的惯用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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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是对比取证:通过行政机关政府公开的信息,确定证据。通常来讲,许多进口食品在经过进口商品检验的时候,都会出具检验合格的证明文件,部分食品还需要进行标签备案,通过公开这些信息,打假人就可以将产品的经营单位(责任主体)、进出口手续、特别是产品标签等一系列证据固定下来,便于后续的索赔。

 

识破酒店业职业打假人的惯用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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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是举报索赔:如果打假人买到的产品标签与监管部门的备案不符,那就证明商家存在篡改标签的行为,或者是加贴了不合格的标签。此时打假人就会向食品监管部门进行投诉,要求查处涉案产品,并要求给予奖励。但如果买到的产品标签与备案一致,那就说明企业在进口环节中没有弄虚作假的行为,标签是经过检验得到检验检疫部门认可的。这时打假人可能会通过投诉的手段,根据其所掌握的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强制标准,要求检验检疫部门更改检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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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步是行政复议:如果通过投诉举报,打假人还没有实现其目的,比如行政机关经过调查不认为被举报人涉嫌违法,或者不认可打假人提出的依据,打假人往往还会通过行政复议的途径,向更上一级的行政机关要求复议。复议对打假人来说有几个好处,一是进一步向行政机关施加压力,扩大影响力,同时有可能推翻下级行政机关的结论。二是明确诉讼主体,为第五步的行政诉讼埋下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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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一步是提起诉讼:如果行政复议环节仍然不能确认被投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打假人有时还会以行政机关的程序违法、事实不清等各种理由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判决。在进行这一步之前,打假人始终保持与被投诉人的沟通渠道,一旦被投诉人“服软”,愿意赔偿和解,立即撤销投诉、复议或者诉讼。但无论手段如何变化,归根结底,还是“利”字当头,这也是职业打假人与普通消费者之间最本质的区别。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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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9月,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判决,三亚某酒店向邓先生退还购货款22888元,并向邓先生赔偿228880元,三亚食药监局对该酒店处以30000元罚款,还支付了2538元的诉讼费,共计付出了约284306元的代价。(另外,事发后该酒店员工从打假人手中抢回来一瓶没有中文标签的香槟,否则,还将面临更高的处罚——小编注。)(消息来源:http://news.hainan.net/gundong/2015/09/21/2548076.shtml )

 

应对方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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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蝇不盯无缝的蛋,要想不让投机分子有机可乘,首先要自我审查,不销售问题食品,不抱有侥幸心理,确保酒店各部门的操作流程符合生意人安全卫生标准。通过上述案例,酒店的酒吧负责人能遵循操作流程,能做到定期检查,就不会再有类似问题出现。
应对方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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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本文分享出去,让更多人知道,国家从法律上开始不支持“职业打假”行为,另外,每年递增的“打假失败”的案例让那些妄图以此谋利的人或者得不偿失,或者代价惨重,甚至是付出生命的代价。

原文始发于微信公众号(酒店英语):识破酒店业职业打假人的惯用伎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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